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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香港中转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流程

发布:2023-04-25 18:33,更新:2024-07-02 08:00

经香港中转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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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简达:再加工明,又称为未加工证明,全称为香港中检局未再加工证明,指的是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而所出口的货物为中国

生产制作,继而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香港末进行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 A,FORM E.FORMF等产地证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用以证明中国所出口的货物在途经第三个国家或地区中转时,未在中转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或制作符合给惠国直接远输规则的证明文件。"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远期间未进行任何口工”。英文为"THIS IS O CERTIFY THAT THE GOODS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PROCESSINGDUIRING THFR STAY/TRANSHIPMENTIN HONG KONG1,该责加在发的原产地的官方责产,如养委港中检人司感津 中检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申请加签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目前只有输往欧盟的货物,需要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3已经取得 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办理未再加工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所需资料有:

1、产地证正本。

2、发票复印件-式两份。

3、提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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